独立法条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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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