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