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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