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