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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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