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