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