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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