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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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