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