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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