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八条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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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