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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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