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