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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