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