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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