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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