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