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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