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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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