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