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