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