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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