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