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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