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