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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