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