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