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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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