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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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