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