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监察员的职责内容 一、监管类 1.航空安全监管专业:监督和指导民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航空安全管理。 2.飞行标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监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的执行。 3.适航审定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证后监管相关事项。 4.机场监管专业: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监督检查航空安保工作。 6.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监管。 7.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8.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负责民航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公共航空运输监管专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监督管理。 10.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专业: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督管理。 11.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的实施。 12.财务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财务考核、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综合监管专业: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对有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监管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国内民航业投资活动。 二、督导类 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