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二)超越委托范围的; (三)不以民航局名义执法的; (四)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法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二)超越委托范围的; (三)不以民航局名义执法的; (四)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