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强化培训包括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监察员的强化通识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或者认可相应监管专业的强化业务培训。 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的学时每两年均不得少于40学时,学时的统计包含民航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知识和能力培训。 民航局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年度的监察员培训计划,并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档案记录。 民航局有关部门需要对相应监管专业的强化业务培训进行认可的,应当于培训档案记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