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调离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交回监察员证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监察员管理部门。 监察员所在单位执法权限被终止的,其监察员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人员的监察员证交回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交回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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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