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监察员有正当理由导致需要对部分或者全部监管专业的资格、督导类监察员资格延期审验的,应当向本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应当在导致延期的理由消失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验。 经批准延期审验的监察员资格连续两次审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视为未按要求参加审验;但是监察员因挂职锻炼等单位安排超过3年未能参加审验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