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及督导类监察员资格需每两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审验自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资格或者上一次审验通过之日起满2年进行。审验期间,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不参加审验。收留超过1年的,自收留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验期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及督导类监察员资格需每两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审验自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资格或者上一次审验通过之日起满2年进行。审验期间,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不参加审验。收留超过1年的,自收留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