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八条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申请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