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 (三)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 (六)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