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建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建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