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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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