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