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商务部名义发布。办公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文号中增加“规”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7日内在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开。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说明可以和文件同时上网公开,若起草说明中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商业秘 密的,应当删除相关部分后予以公开。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商务部名义发布。办公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文号中增加“规”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7日内在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开。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说明可以和文件同时上网公开,若起草说明中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商业秘 密的,应当删除相关部分后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