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该文件的内容涉及部内其他专项审查的,应说明相关审查情况,如: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政策效果和舆情评估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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