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以条文的形式制定,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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