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出具说明、判断飞行校验数据可用性,或者未按照要求停止使用校验对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出具说明、判断飞行校验数据可用性,或者未按照要求停止使用校验对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