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正在进行飞行校验的校验对象提供服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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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