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或者提供错误、无效资料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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