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或者提供错误、无效资料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或者提供错误、无效资料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