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协调各有关单位或者未明确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导致飞行校验任务无法顺利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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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