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 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
第六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本规则所称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后,为了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校验,是指为了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特殊校验,是指校验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对其受影响部分进行的有针对性校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