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或者未按照要求向民航局报告飞行校验执行情况和飞行校验计划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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