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十八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未组织飞行校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