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