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出具情况说明;由于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机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并尽快安排校验航空器继续飞行校验;由于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机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由于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因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再次实施飞行校验时,若与上次中断的飞行校验间隔不超过1个日历月,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校验机构根据校验设备调试情况,确认飞行校验中断前飞行校验数据的可用性,对不可用部分应当重新进行飞行校验;若与上次中断的飞行校验间隔超过1个日历月,中断前的飞行校验数据不可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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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