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断飞行校验: (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因校验航空器或者飞行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三)因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断飞行校验: (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因校验航空器或者飞行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三)因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