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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