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执行投产校验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校验机构提出校验需求,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合理安排投产校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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